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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养老诈骗案例——聋哑老人起诉儿女,主张赡养费及定期探望

    发布时间:2022年6月6日下午7:59   

    防范养老诈骗案例——聋哑老人起诉儿女,主张赡养费及定期探望

          【关键词】赡养费 探望义务      【基本案情】黄阿姨身患多重残疾又是聋哑人,育有一女一子。自从丈夫去世后,黄阿姨就跟随女儿一家在外地居住生活。后来因外孙长大,居住条件有限,女儿将黄阿姨送回南宁居住,约定由住在南宁的儿子照顾。黄阿姨每月有困残补助、养老保险等一千元,儿女商定每月各出300元赡养费给母亲。但不久后儿子拒不支付赡养费,和家人断绝联系。几年后,由于生活成本增加,黄阿姨仅靠微薄的补助金和女儿300元的赡养费已难以维持生活,并且儿子失联,女儿也不常来探望,黄阿姨倍感孤独,无奈将女儿和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女儿每月各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要求子女都要对其定期探望。

          【裁判结果】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黄阿姨身患残疾又是聋哑人,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有限,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女儿每月收入不高,有小孩需要抚养,又有贷款和租房的负担,且曾经照顾赡养黄阿姨数年,并一直按时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酌定将女儿负担的赡养费上调为每月500元。儿子一直下落不明,无证据反映其曾经履行过赡养义务,属于依法应当规制的对象,故判决儿子每月向黄阿姨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同时考量黄阿姨是聋哑残疾人,虽生活可以自理,但沟通社交能力不足,子女应当多加关心爱护,故对黄阿姨要求儿女定期探望的诉求亦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老年人向子女主张赡养费时,除根据老年人与子女的实际经济情况外,还应根据长期以来子女实际各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公平合理确定每位子女应负担的赡养费用。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还应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本案中,黄阿姨虽生活尚能自理,但系聋哑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相较其他健康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陪伴与关怀。子女因客观原因确实不便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时,也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避免老年人晚年孤独凄凉。

    案例来源:“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防范养老诈骗 | 青秀区法院发布十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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