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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河边钓鱼不小心摔倒
鱼竿碰到了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
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1日15时许,马山县周鹿镇某村的甘某与同屯的村民相约到鱼塘钓鱼。甘某的鱼竿被咬钩后,却被水中的鱼儿扯向了鱼塘中。甘某见状,立即沿鱼塘坝堤走向对岸,试图取回鱼竿。然而,就在他拿起鱼竿的瞬间,鱼突然脱钩,甘某因失去平衡摔倒,手中的鱼竿不慎触碰到了正上方的10KV高压线,触电倒地。
一同钓鱼的三位村民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甘某还是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甘某的家属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3384元。
供电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在受害人发生触电区域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尽到了巡视维护的义务。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马山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首先确认涉案高压线离地面的高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经测量,涉案事故地点的该段架空线路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4.85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该区域应属交通困难地区,不属于居民区和非居民区。
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虽不能证明受害人甘某触电死亡是因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但已尽到了充分的警示和巡视维护义务。
而受害人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高压电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本案次要民事责任(20%),受害人甘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80%)。据此,法院在依法确认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基础上,根据上述划分的责任比例,最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8676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高压电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从事相关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切勿在高压线附近进行钓鱼等危险行为。
同时,本案也警示供电企业,虽然已尽到了警示和巡视维护义务,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增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来源:马山县人民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