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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面漏水问题是开发商还是物业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5年6月30日上午9:44   

    购买的商品房在保修期内

    出现房屋面漏水问题

    应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修复责任

    还是物业公司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原告黄聪和原告谭莉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套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

    合同中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该商品房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合同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020年4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商品房交付给两原告。

    2023年6月,原告发现商品房的大门入口处的屋面漏水,随即通过微信将该情况反馈给被告某物业公司,被告某物业公司收到后对原告房屋漏水问题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映。

    之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对漏水问题进行处理,但仍有漏水迹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从判令之日起内15天维修好屋面防水,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商品房销售给原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在保修期内,案涉房屋的屋面出现漏水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规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保修期内的屋面漏水问题承担维修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屋面漏水承担维修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因房屋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该房屋漏水而导致的损失大小,应承担不利后果,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原告漏水问题向被告某公司反映,被告某公司也对漏水问题进行过处理,被告某物业公司已经履行其约定的服务义务,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承担保修期内原告房屋漏水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黄聪和原告谭莉的商品房房屋面漏水进行修复。

    法官提醒

           购房人在商品房交付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及时要求房地产开放公司进行维修,并注意保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维修的相关证据。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约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以免引发后续不必要的纠纷。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修复,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相应损失,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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