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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一法院公布家暴案数据:男受害者3人,有加害人是教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年3月4日下午2:33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黎鸣

    再过两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五周年的日子。

    记者今天(2月27日)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该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起,其中,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起,撤回申请5起,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2起,不服裁定申请复议3起,驳回复议申请3起。

    加害人不乏高学历的教师、律师

    在家暴受害人的性别分布上,荔湾区法院发现,家庭暴力加害人以男性居多,受害人则多为女性。上述19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害人为24人,其中,曾遭受过侮辱、谩骂、殴打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为21人,男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为3人。

    从加害人的年龄看,处于30岁-40岁共12人,40岁-50岁共3人,50岁-60岁共2人,60岁-70岁共2人。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处于0岁-10岁共3人,20岁-30岁共1人,30岁-40岁共9人,40岁-50岁共6人,60岁-70岁共5人。

    荔湾区法院发现,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均遍布各种文化水平和职业,其中加害人还不乏高学历的教师、律师等。

    在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上,属于夫妻关系的16起,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1起,属于姻亲关系的2起。

    荔湾区法院介绍,家庭暴力表现为多种形式。其中,肢体冲突15人,表现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推撞、拳击、扭打、掐咬等肢体暴力;跟踪骚扰16人,表现为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故意阻挠、设障碍扰乱家庭成员与其他人正常交往等;谩骂15人,表现为语言上的攻击、无端指责、人格贬损。

    而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辖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投诉的2人,向妇联、民政部门反映投诉的1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13人。

    法院介绍,上述审判数据反映出三大问题。首先,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仍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多为受害一方。其次,各年龄段均有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形,介于30岁-40岁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与其他年龄阶段的加害人相比,他们受当代社会因素的影响更大,如就业困难、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导致他们面临经济拮据、住房困难等问题,夫妻间因经济问题导致的争执极容易向暴力事件升级。中年夫妻感情危机也是萌发暴力冲突的诱因,体现了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忙于工作和提高物质生活质量,反而缺乏感情关爱和精神支持。再次,家庭暴力并非只发生在文化水平低的家庭或者受害人依赖加害人生存的家庭中,即使家庭成员学历高、收入好,也同样会发生家庭暴力。

    受害人举证较为困难

    且证据审查认定难度较大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同时指出,该院受理的家暴案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案件具有紧急性,审理周期短,2019年、2020年的平均审理时间是1.75天;二是暴力发生具有特定性、封闭性,受害人举证较为困难;三是证据以个人陈述、间接证据为主,审查认定难度较大;四是裁判与教育、震慑并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自动履行率高。

    荔湾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五年来,荔湾区法院审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均没有出现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另外荔湾区法院在向辖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也建议辖区建立重点档案,对涉家庭暴力的家庭予以特别关注,实现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问: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不单单是指身体侵害,还包括精神侵害。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问:遇到家庭暴力时,我想报案,但是家丑不外扬,怕对其他家里人有影响,很为难怎么办?

    答:不用担心,反家庭暴力工作会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问:当遭遇家庭暴力就医时,我是不是可以跟医生说?

    答: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就医,记得跟医生说明情况,医生会做相应的诊疗记录,日后可作为证据使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问:当配偶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我是不是可以向对方单位反映?

    答:可以的,对方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化解工作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问:古语有云“不打不成器”,为了教育好小朋友,我可以偶尔打一下他么?

    答:不可以的,应该用文明的方式教育小朋友,要用对的方式爱护未成年人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问: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己去投诉、求助吗?

    答:不需要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代为求助的。

    问: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哪些单位或者部门求助?

    答: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问: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答: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所以当遭遇家暴时一定要记得保留好上述证据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申请?

    答: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什么措施?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包括以下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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