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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8日下午2:13   

    在2018年自治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进会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和维权能力提升培训班上的讲话

    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伍艳娟

    (2018年9月26日)

    各位学员:

    大家上午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妇联维权工作改革创新,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自治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进会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和维权能力提升培训班,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分析当前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二是回顾近年来妇联维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思考新时代妇联维权工作的使命和责任, 研究部署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任务;三是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和维权能力培训,进一步提升妇联干部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人员的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下面,我围绕这三项任务分五个方面讲。

    一、发挥妇联工作优势,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发展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其中必然包括对幸福婚姻、对和谐家庭的需要。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家庭建设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家事矛盾纠纷多发。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自2003 年以来连续15年递增,2015年有314.9万对离婚,2016年有346万对离婚,2017年有370.4万对登记离婚。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也持续上升,已成为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类型之一。二是家庭矛盾纠纷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在家庭纠纷和家事案件中,有夫妻之间、子女与老人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恋人之间、兄弟妯娌之间,涉及家庭暴力(因情感、因病因残、因债务等导致)、未成年人抚养、老年人赡养、对老人晚年生活的干预(实为财产问题)、家庭财产分配、妇女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由家庭问题引申为诸多社会问题。三是时间久、积怨多,矛盾加深难以化解。近年来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据统计,2017年至2018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所有一案死亡3人以上命案中,由婚姻家庭情感纠纷而引发的占到了一半左右,广西的情况和全国情况差不多,故意杀人案大多由民事纠纷引发,其中相当部分与婚姻家庭纠纷有关。这其中有的最初就是一些误解没有得到沟通,没有及时化解,时间一久矛盾加深,由误会误解引申为怨恨,有的则形成心理问题,造成偏执,走向极端。8月份在柳州发生的“8.20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婚恋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化解引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离婚后与女友同居长达10几年,还共同抚养了女友与前夫的女儿,因女友提出分手,在情感、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损失补偿意见不一致使矛盾加深,特别是造成的心理问题没有解决。据说,当事双方曾到所居住社区进行了两次调解,没能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还是发生了惨案。这其中有较复杂的因素,但我想,调解阶段所做的工作是否到位了呢?参与调解的社区干部注意到矛盾的实质没有?当事双方是否有心理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新时期的调解工作,需要用新理念指导,需要多方联动,特别是需要专业力量的介入。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系列举措。近年来,中央、自治区都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来抓。中办、国办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我区2016年出台了《实施意见》,都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出全面部署,其中对做好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3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6家单位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10月份,自治区对应的6个部门也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职责和目标任务。这一系列举措,充分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对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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