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

    桂姐姐说-对校园欺凌坚决说“不”

    发布时间:2025年6月9日上午8:52   

    对校园欺凌坚决说“不”

     近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受害女生跪在地板上,一名同样穿黑衣的女生用力拉扯其头发,至少4名学生参与进来,对受害女生拳打脚踢掌掴,还用雨伞朝她身上猛打。受害女生被群殴期间,没有人上前阻止。据了解,受害女生是该班的学习委员,打人者是同个学校的学生。

    类似于这样的校园欺凌案,在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都有发生。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留下难以消除的阴影。甚至有些学生由于受到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或者休学,给他们的人生造成严重影响。

    做为家长,当自己的孩子遭遇校园欺凌时,该如何保护孩子呢?首先,平时要建立与孩子良好的沟通模式,让孩子知道,一旦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首先要跟家长沟通商量解决。这样就避免了孩子被欺负很久后家长都不知道情况;其次要认同孩子的痛苦情绪,并告诉孩子这些痛苦就是人生当中的困难,父母会积极地与他们共同面对和战胜困难;还有鼓励孩子面对欺凌时,要大声说出来,如果已经遇到校园欺凌,要勇敢地向老师、学校或权威部门反映。另外,平时让孩子参加一些自卫训练,上下学和活动时尽可能结伴而行;独自出去找同学玩时,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学不要在路上贪玩,按时回家等。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告诉孩子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论什么时候都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近年来,每年两会不断有代表建议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广西教育厅也联合广西妇联等部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整治方案>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中小学生欺凌的定义,并提出处置要求。另外,广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也在积极开展减少校园欺凌等相关工作。下一步也将会加大校园方面及周边的整治及法治教育工作。

    下面,《桂姐姐说》将邀请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沈华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谈一谈未成年人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向校园欺凌说“不”。

    沈华点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的可能涉及到民事领域的赔偿、道歉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虽然未成年人还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但其赔偿结果是可以由父母等监护人来承担。

    沈华律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观点具体如下:

    从目前不断曝光出来的校园欺凌事件中,也反映出校园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要使学生在受到欺凌时能勇敢说出“不”,那就要让学生明白,其在受到欺凌时一样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我们国家,对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规范社会治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民事领域的《侵权责任法》及刑事领域的《刑法》,并不会因欺凌者为未成年人就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的可能涉及到民事领域的赔偿、道歉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虽然未成年人还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但其赔偿结果是可以由父母等监护人来承担。另外如果未成年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造成的损害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也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已满十四周岁以上的未年成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最后,侵犯他人的人身权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领域的刑事处罚,《刑法》中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欺凌方为已满16周岁,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但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方式欺凌他人,构成犯罪的,也同样面临牢狱之灾,而且欺凌者负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校园欺凌中的受害者全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使自己权益得到维护,要相信法律是社会秩序守护者,在面对校园欺凌时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说“不”。


    转自:“新版桂姐姐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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