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

    【以案普法】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被打成轻伤二级,法院:三方都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5年6月9日上午9:20   

    中学生向老师举报同学

    带了电子设备

    并从同学书包里翻出平板电脑

    交给老师

    为此,老师奖励了他一瓶牛奶

    随后这名学生被举报对象打伤

    经鉴定

    被打同学构成轻伤二级

    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1.

    学生举报同学引发矛盾

    被打伤

      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案例。

    宋可所在的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来校,并鼓励学生举报违规情况。宋可发现同班同学周劲玩手机,趁他不在教室时进行举报,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劲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都不见了,一旁的宋可承认是自己向老师进行了举报。周劲勃然大怒,将宋可的头、手等部位打伤。班上其他同学叫来老师,宋可被送往医院。

    经鉴定,宋可为轻伤二级。因周劲在案发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劲的刑事责任。宋可一家起诉要求周劲、周劲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图源:视觉中国

          法院审理认为,周劲因宋可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将宋可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可此举虽是为了遵守学校规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劲的民事责任。

    学校老师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劲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也未及时与周劲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因此,学校也应对宋可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劲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唐艳说,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

    学校鼓励举报同学

    为何法院不支持?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

     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以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普法、央视网综合三湘都市报、澎湃新闻、上海新闻广播

    转自:“广西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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