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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以父母有收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6日下午4:50   

    基本案情:

    黄某源与黄某斌为两父子。黄某源已退休且患有多种疾病,现以黄某斌没有看望、照顾自己为由,请求儿子黄某斌支付赡养费。黄某斌抗辩认为,父亲黄某源每月有退休收入,且其离婚后没有对黄某斌尽抚养义务,父亲黄某源丧失了要求黄某斌赡养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得以父母有收入,离婚后未尽到抚养义务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判决黄某斌应向黄某源支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判决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敦促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本文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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