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讲报道

    再婚中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下午3:46   

    再婚中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承办单位: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现年 60 岁,系被告孙某英、孙某梅、孙某莉、孙某燕、孙某勇的父亲孙某的再婚妻子,与孙某于 1999 年 2 月14 日登记结婚,婚后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共同生育或者抱养子女。孙某生前系离休干部,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因病去世,人社部门对已故孙某一次性抚恤计有丧葬费、抚恤金、死后应发三个月工资,并从 2015 年 12 月开始应发遗属陈某每月生活困难补助 660 元,2014 年 13 月工资差额、2015 年 13 月工资。以上款项中丧葬费、抚恤金、2014 年 13 月工资差额、2015 年 13 月工资存放于孙某生前所在单位,孙某死后应发三个月工资已发放至孙某工资卡账户,应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 2015 年12 月开始发放到陈某的账户。孙某工资卡于 2009 年至今一直由被告孙某燕保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为原告陈某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残疾。原告陈某没有工作和劳动收入,被告孙某英、孙某梅、孙某莉、孙某燕为退休工人,被告孙某勇为在职职工。由于原、被告对以上款项的分配有异议,2015 年 12 月 8 日,孙某生前所在单位主持双方协调,未达成分割协议。2016 年 1 月 12 日,原告陈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孙某死亡抚恤金人民币   173688   元、孙某死亡后应发 2015 年 9 月至 2015 年 11 月共三个月工资 22605 元、2014年13 月工资差额670 元及2015 年13 月工资2900 元归原告所有。对丧葬费 1600 元,陈某庭审明确表示不主张分割,归五被告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的孙某死亡抚恤金、死亡后应发 2015 年 9 月至 2015 年 11 月的工资及 2015 年 13 月工资共计 199193 元不属于遗产,不应按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其性质属于对死者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生活来源,赔偿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合理分割。原告陈某作为死者孙某生前的人生伴侣,共同居住生活十六载,对死者的感情较深,现已是二级残疾人,且无生活收入来源,不管是精神上还是经济上,对死者孙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加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更是到了需要照顾的年龄,相对于年富力强且有生活来源的五被告来说,处于劣势。因此,在分配时原告予以多分,五被告予以少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原告享有70% 的份额,五被告共同享有 30% 份额。对于 2014 年 13 月工资差额是孙某生前所获得的财产,系孙某与原告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原告陈某所有,余下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遗产处理。由于原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孙某立有遗嘱, 因此,应按法定继承分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由原告陈某及被告孙某英、孙某梅、孙某莉、孙某燕、孙某勇六人均等享有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孙某死亡抚恤金 173688 元、2014 年 13 月工资差额 670 元及 2015 年 13月工资 2900 元共计 177258 元款项,其中 124002.43 元归原告陈某所有,53255.57  元归被告孙某英、孙某梅、孙某莉、孙某燕、孙某勇所有;二、孙某死亡后应发 2015 年 9 月至 2015 年 11 月工资共计 22605 元,其15823.5 元归原告陈某所有,此款由被告孙某燕支付给原告陈某,剩余 6781.5 元归被告孙某英、孙某梅、孙某莉、孙某燕、孙某勇所有;三、存放于孙某生前所在单位的孙某死亡丧葬费 1600 元归被告孙某英、孙某梅、孙某莉、孙某燕、孙某勇所有;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死亡抚恤金应按照均等原则处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死亡抚恤金及孙某死亡后应发的工资不属于遗产正确,作出的分割比例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典型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人群的再婚已是必然的社会趋势。特别是中老年妇女再婚涉及到扶养、赡养、再婚配偶死亡后产生的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各方面的问题。再婚中老年妇女是一个极为弱势的群体,其中财产问题是婚姻家庭争议的核心问题,也是中老年妇女再婚争议中无法回避的症结。中老年再婚妇女的婚姻虽然是法律认可的,但是,在其配偶死亡后,不仅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而且还遭受来自配偶子女的群攻、虐待、甚至被驱逐出家门。再婚中老年妇女有多达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付出,但男性原有的血缘家庭始终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在婚姻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权利主体来看待,其更准确的角色是一个“婚姻保姆”,其权利及对家庭的价值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散失。如何保护再婚中老年妇女的财产权利,为其后半生生活得到最大的保障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引起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也是该类案件体现保护再婚中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一个体现。本案的原告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居民,且身患残疾,没有收入,没有退休工资和医疗保险,与被告父亲结婚后,共同生活十几载,替作为子女的五被告承担了大量的赡养及照护工作,减轻了五被告的养老负担。本案正是考虑了原告为再婚家庭的付出,作出以上判决。最大保护了再婚中老年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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