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探望权未能实现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3日下午4:28   

    案情简介

    黎某于2017年4月21日与姜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生育女儿小姜。2018年9月26日,黎某与姜某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姜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男方在法定节假日可带女儿外出游玩或共同居住一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允许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双方离婚后,因姜某不按约定支付小姜的抚养费,黎某向良庆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姜某支付拖欠的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9月26日的抚养费52500元。

    姜某应诉辩称,其与黎某协议离婚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提出探望女儿小姜时,遭到黎某的拒绝和百般阻挠,导致其无法行驶探望权,离婚三年多其均无法探望女儿,因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其合法权利,故其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

    该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本案中,黎某与姜某离婚时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姜某每月支付女儿小姜的抚养费1500元,双方离婚后姜某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不仅违反了约定,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黎某诉请该院判决姜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付的法定义务,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姜某以黎某妨碍其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为由拒付抚养费,该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如姜某认为其探望权受到侵害,应另案维权,不能以此拒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乙方会以“不让探望孩子”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另一方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甚至认为此举理所当然,存在认识误区。

    其实,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付的法定义务,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乙方阻挠对方探望子女,也不能成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如探望权受对方阻挠未能实现为由,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另案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以实现自己对子女的探望权。

    裁判要旨: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付的法定义务,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父母不能以其对子女的探望权未能实现为由拒付抚养费。

    (本文来源于:“良庆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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