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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下午3:56   

    案例:老王沉迷于赌博,不顾妻子的苦苦劝说与坚决反对,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人财两空的老王一心想着“翻盘”,就又向老张借了10万元继续赌。转眼间还款时间到了,老张找到老王的妻子,要求她替老王还债。老王的妻子气愤不已:“你明知道十赌九输,还借钱给他去赌博。我家里已经没有任何存款了,老王借的钱一分没往家里拿,你找我也没用!”

    一人欠款两人愁

    面对老张的催债

    老王妻子有义务帮助偿还吗?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0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若是因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所欠的款项,哪怕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例中

    老王因为赌博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王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但若老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给家中老人交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提示我们,在借钱给他人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签字,如无法签字的,尽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是知情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而作为借款人的配偶要谨慎签字,签字即代表知晓并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转自:迁安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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