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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母亲将女儿、女婿及见证人外甥女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这笔“亲情债”如何厘清?外甥女的一句口头承诺“如果你女儿还不了,我包还清给你。”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至2024年,梁大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入银行账户等方式,陆续向女儿阿银、女婿阿金支付款项共计50多万元。2024年7月14日,梁大姐与阿银、阿金签订《借款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截至当日,阿银、阿金共向梁大姐借款40万元,并对还款方式、还款期限、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出明确约定。梁大姐的外甥女阿清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2024年7月18日,阿清口头向梁大姐作出承诺:“如果你女儿(阿银)还不了的,我包还清给你。”之后,阿银、阿金仅偿还了1万元本金,便再未还款。无奈之下,2025年4月16日,梁大姐将阿银、阿金及阿清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
阿银、阿金辩称,母亲梁大姐交给其保管的款项仅有26万余元,其余款项均为梁大姐自愿赠与,用于坐月子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利息。阿清则辩称,自己只是见证人,案涉款项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
关于阿银、阿金欠梁大姐的借款本金数额。梁大姐转账给阿银、阿金的款项数额大于40万元,双方于2024年7月14日经协商清算达成的《借款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而该协议确认阿银、阿金尚欠梁大姐的借款本金40万元,签订该协议后,阿银、阿金仅偿还1万元,故阿银、阿金尚欠梁大姐的借款本金是39万元。现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梁大姐请求阿银、阿金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阿银、阿金是否要向梁大姐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根据《借款还款协议书》约定,梁大姐请求阿银、阿金支付违约金3.9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梁大姐请求阿银、阿金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9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但考虑到已支持3.9万元违约金,故法院支持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
关于阿清是否要对阿银、阿金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阿清虽口头作出一般保证意思表示,但保证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可成立。本案中,梁大姐与阿清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阿清亦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承诺,仅依据录音中的口头保证承诺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因此,梁大姐要求阿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梁大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大额借贷立字据:大额借款必签书面协议,写清本金、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担保务必签合同:找人担保,必须签书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切勿轻信“口头担保”;
签字前辨明身份:签字前看清身份,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谨慎落笔;
亲情讲情亦讲法:亲情有温度,法律有底线,亲属之间先明权责、再叙亲情,才能既不伤感情,又守住合法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来源:横州市人民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