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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作为一名从事反家暴研究工作数十年的学者,笔者深知家庭暴力的发生发展规律,每每见到一些受暴女性深陷家暴而不知如何正确走出旋涡,总是痛心不已。在此,笔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剖析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中三个典型案例,以期给广大读者以启发,给受暴女性以帮助。
控制不是爱
陈某与牟某的关系,虽然被称为“恋爱关系”,实际上,她长期被居高临下地指责、谩骂、贬低和羞辱等。她的“恋爱关系”的特点是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高女低,明显具有封建社会两性不平等关系的特点。
陈某和牟某关系中的暴力,从典型案例公布的相关内容看不到存在身体暴力,显然,办案机关查明的是法律事实,因为这类暴力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外人很难发现,而本案被害人陈某已无法开口说话,侦查机关也无从查找本案存在身体暴力的相关证据,但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和发展的内在规律,精神暴力是建立在身体暴力基础上的,通常情况下,身体暴力在先,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后,施暴人就可以用精神暴力控制被害人。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陈某被牟某控制的强度来推测陈某很可能有经历身体暴力的过往,无论这个身体暴力是针对陈某的,还是针对牟某自己的,都使得牟某可以有效恐吓、控制陈某:前者让她产生恐惧,后者则强迫她承担本不该由她承担的内疚、自责等,从而导致她对牟某的服从/屈从或妥协。
如果你在“恋爱关系”中也有类似经历,或已经觉察到自己常常需要服从对方的想法和意愿,否则就会有各种各样的惧怕、内疚和自责的感受,那么,你应该尽快离开这段关系。
如果你提出分手,却被对方无视,或者你已经实际跟对方分开,对方仍坚决不肯分手,继续通过威胁、恐吓、跟踪、毁坏你的财物等方式对你纠缠不休,让你感觉难以摆脱,那么,拿起法律武器,无论你们是否同居,甚至即便对方只是单相思,你都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对方以任何方式接触你。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为你撑起一把人身安全之伞。
如果你因为感觉极度痛苦,对未来感到绝望,甚至感觉生无可恋,已经出现自残行为,甚至出现难以扼制的自杀冲动,说明你内心积累的痛苦和无力感大概率已超过你能承受的程度,此时,你应该尽快拨打12356求助。这是一条由国家卫健委建立的全国统一心理援助热线。接电话的咨询员都接受过必要的专业培训,会充分尊重你的隐私,同时对你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千万不要做与本案被害人陈某同样的傻事!自杀是最不正确的选择。自杀只能让亲者痛,让自己没有了后悔的可能,同时很容易让伤害你的人逃避法律的追究。
警惕分手暴力
从同一视角看,同年8月许某某见到刘某甲的养生馆里有一男子,便扬言要让刘某甲不好过,刘某甲心生恐惧,可见双方虽已分手,但许某某强烈的占有欲显然不能允许刘某甲生命中除了他,还能有别的男性。这种一般情况下被称为“嫉妒”的情感,与爱无关,与施暴人内心过度的占有欲和控制欲有关,也与施暴人通常缺乏共情能力和感恩能力有关。本来,许某某捅刺刘某甲,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刘某甲因为许某某的道歉认错而没有报警,她的善良和轻信本可以让他逃过牢狱之灾,但许某某没有感恩之心,显然,他认为刘某甲没有报警,不是因为她念及以往的情感放过他,而仍是自己暴力控制了她,如今发现对方有可能在交新男友,立刻妒性大发,再次发出致命威胁,导致本案案发。
本案基本案情中还提到,被告人在捅刺女方后,还有一个欲捅刺自己的行为,这通常被理解为自杀(未遂)行为。自杀(未遂)行为通常是一个人生无可恋陷入绝望的呈现,但在分手暴力关系中,施暴人很少会真的自杀。在被迫分手后,他们更多地是感受到被抛弃的愤怒、仇恨、失控感、对对方的敌意和攻击冲动,他们的应对方式不是改变自己的暴力行为,而是想通过威胁、殴打被害人等形式来逼迫被害人与自己复合,以便强迫性地重复自己熟悉的暴力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他们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决定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原生家庭同归于尽。在笔者看来,本案被告人2023年5月9日在捅刺被害人后欲捅刺自己的行为,看似想要自杀,实则一箭双雕。第一雕:对准女方左胸捅刺的行为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我是可以一刀杀了你的。你想活着就得顺从我!第二雕:当众欲捅刺自己的行为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我连自己的命都不要了,还有什么事我干不出来,小心我跟你同归于尽;二是卖惨,你看我多惨,我都不想活了,可怜可怜我,不要报警,不要让我为捅刺你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一个当众欲捅刺自己的人,心里很清楚自己是捅不了自己的,因为旁人肯定会出手阻拦,自己借坡下驴就行了。本案被告人若真想捅刺自己,被害人的妹妹刘某乙不可能能抱住他,更不可能夺走他手里的刀,除非刘某乙受过专门训练,力气大过一般男性。这个套路,在分手暴力事件中很普遍。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5中的被申请人是以菜刀自残相威胁,使用的是同样的套路。
如果你也与曾经的恋人(无论是否同居)分手了,之后也遭遇到类似情况,那么,即使暴力还没有发展到那么严重,也要牢记这样一个规律:离开一段暴力关系,并不意味着你就一定安全了。这与双方是否已经正式分手无关,而与施暴方病态的、强烈的、非理性控制欲有关。据《世界妇女百科全书》记载,50%以上的施暴男性会在双方分手后继续采取跟踪、骚扰、威胁、殴打等方式纠缠女方,即分手暴力。施暴人的行为动机,或想逼迫对方与自己复合,或想要报复对方的离去,或不能反思自己的施暴行为又因为极度自卑无法接受被迫分手的现实而选择杀死对方,极端情况下甚至选择与对方同归于尽。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施暴方自身人格结构层面的病理性冲动所致,展示的是施暴人对受暴人满满的敌意和攻击性。这些动机与爱完全无关,而与驱动暴力的内在动机紧密相关。因此,上上策是尽快摆脱其暴力控制。如果靠你自己的力量无法摆脱,你可以报警,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警方发出告诫令。之后,你也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以任何方式接触你和/或你的家人,同时通知家人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以防分手暴力祸及家人。
虐待是家庭中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霸凌
我国心理学者和临床心理学家也有同样的意识。2022年8月10日,“武志红”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标题就是:最残忍的教育,是让孩子怕你。背后的原理是,如果你的孩子被你以管教的名义打怕了,他(她)在学校或社会上受到欺凌就很可能不敢告诉你。如果你的孩子习得父母对待他的方式,他就可能在社会上打群架,在校园里欺凌同学,成年后选择同样出身于暴力家庭的人为伴,他可能因为低自尊而用暴力控制配偶/恋人,对方不堪忍受要分手,他还可能实施分手暴力,酿成刑事犯罪的后果。
所以,如果你爱自己的孩子,请你不要像本案被告一样虐待你的孩子。感觉自己的愤怒冲动过强难以控制时,回忆一下你自己小时候被父母这样虐待时的体验和感受,这样你就可以共情你的孩子被虐待时的感受,激发出你内心对孩子的爱和心疼,当你对孩子的爱和心疼占了上风,你或许就可以迅速冷静下来,停止打骂孩子的行为。
如果你没有打骂孩子的恶习,但你的配偶或者前配偶对你们的孩子有类似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告诉你的配偶或前配偶这样做对孩子的危害,以及该虐待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他(她)无视你的要求,坚持认为这是正常的管教而非家暴,并且继续霸凌孩子,要告诉孩子可以报警,或者陪孩子报警,同时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孩子的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医疗记录、微信/电话沟通截图、报警回执、施暴者悔过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让孩子可以跟你一起生活,这样你就能为你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的、没有恐惧的安全环境,让你的孩子可以在每个年龄段完成该年龄段应该完成的人格发展任务,以便成为有健康人格结构的成年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