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咨询
单身青年范磊花费高昂婚介费,
经过红娘陈燕介绍认识
新娘何花仅2天后便跨省闪婚,
本以为是缔结了一段美好姻缘,
谁知两个月后,
何花竟不告而别,拒绝联络。
人财两空的范磊将红娘陈燕告上法庭,
要求返还6.6万婚介费。
那么,范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来看横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

基本案情
2025年初,山东小伙范磊通过当地某婚介认识了从事婚介服务的陈燕。在陈燕的安排下,范磊于2025年2月26日在横州市与何花首次见面。仅两天后,双方便在横州市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当天,范磊以现金形式向陈燕支付了66000元婚介费,陈燕也出具了相应收据。
婚后,范磊与何花一同返回山东生活。然而2025年5月7日,何花在未告知范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范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并赴横州市寻找,但何花始终避而不见。2025年5月29日,何花通过微信向范磊明确提出离婚意愿。
范磊认为,陈燕促成的“闪婚”仅维持两个月,收取的66000元婚介费远高于当地水平,且未履行给双方提供充分了解时间等核心服务义务,构成履约不当。因此,范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燕返还全额婚介费及利息。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陈燕向范磊返还部分婚介绍费,金额为51,000元。因范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对其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从事婚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婚介服务,收取合理费用。同时,征婚者也应当保持理性,对短时间内促成婚姻的高收费婚介服务保持警惕,避免因急于结婚而忽视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本案裁判明确了以婚姻介绍收取高额费用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定性,对规范婚介服务市场、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来源:横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