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咨询

    闪婚的新娘跑了,婚介费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0日上午10:48   

    单身青年范磊花费高昂婚介费,

    经过红娘陈燕介绍认识

    新娘何花仅2天后便跨省闪婚,

    本以为是缔结了一段美好姻缘,

    谁知两个月后,

    何花竟不告而别,拒绝联络。

    人财两空的范磊将红娘陈燕告上法庭,

    要求返还6.6万婚介费。

    那么,范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来看横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

    基本案情 

    2025年初,山东小伙范磊通过当地某婚介认识了从事婚介服务的陈燕。在陈燕的安排下,范磊于2025年2月26日在横州市与何花首次见面。仅两天后,双方便在横州市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当天,范磊以现金形式向陈燕支付了66000元婚介费,陈燕也出具了相应收据。

    婚后,范磊与何花一同返回山东生活。然而2025年5月7日,何花在未告知范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范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并赴横州市寻找,但何花始终避而不见。2025年5月29日,何花通过微信向范磊明确提出离婚意愿。

    范磊认为,陈燕促成的“闪婚”仅维持两个月,收取的66000元婚介费远高于当地水平,且未履行给双方提供充分了解时间等核心服务义务,构成履约不当。因此,范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燕返还全额婚介费及利息。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陈燕为范磊牵线介绍对象促成婚姻,收取婚介费66000元,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媒人”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如果借说媒、介绍婚姻之机收取高额费用,则与传统善良风俗相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陈燕在男女双方缺乏相互深入了解的情况下,提供“闪婚”的婚介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与实际付出的劳动、时间和精力相比明显过高,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更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认定该中介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范磊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仍愿意支付高额介绍费并匆忙登记结婚,自身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考虑到陈燕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实付出了物色人选、提供信息、联系沟通、陪同见面等劳务、时间和精力,事实上会产生一定的合理费用支出,且范磊与何花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陈燕向范磊返还部分婚介绍费,金额为51,000元。因范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对其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能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收取高额费用。正常的婚介服务应当为未婚男女提供充分了解、培养感情的机会,而不是单纯追求快速结婚成果。

    从事婚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婚介服务,收取合理费用。同时,征婚者也应当保持理性,对短时间内促成婚姻的高收费婚介服务保持警惕,避免因急于结婚而忽视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本案裁判明确了以婚姻介绍收取高额费用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定性,对规范婚介服务市场、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来源:横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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