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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3日上午10:59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任老伯系夫妻关系,2020年元旦任老伯不幸离世。在整理任老伯遗物时,何某某意外发现一个“秘密”,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任老伯多次向刘某某转账,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何某某遂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至法院。得知被起诉,刘某某道出事情原委,刘某某与任老伯是插队落户时的恋人,并未婚先孕,但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反对,双方无奈分手。刘某某只能找私人医生堕胎,使得其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任老伯因对其愧疚,故一直以来私下对其转账予以补偿。何某某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刘某某应将所得钱款全数返还。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任老伯出于愧疚为补偿被告何某某而赠与钱款,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但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在查明赠与人财产状况后,对赠与财产中属于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赠与人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赠与人处分其与原告何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销,判决被告刘某某返还所得钱款的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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