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讲报道

    结婚的条件(1)—— 结婚自愿原则

    发布时间:2022年8月3日下午3:59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以看出,法律对结婚双方的性别要求是一男一女。关于男女,依传统的婚姻观念,法律所称的“男”和“女”,是指基于自然出生、生物学上的男性和女性。自愿原则不仅体现在男女双方是完全自愿,还体现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首先,从结婚目的看,结婚是为了形成夫妻关系并长久共同生活,这体现了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和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打算,不应附加与法律相违背、与婚姻本质相违背的条件。比如,一方要求另一方答应结婚后不得离婚、结婚后不共同生活或者生完孩子后婚姻关系就终止等,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次,中国自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历次婚姻法包括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基本没有了包办、买卖婚姻,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以案释法

    案例一:小刘和小胡是长沙一对漂亮的小伙子,二人之间产生了爱慕之意,为了能长久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二人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被民政局拒之门外。为此,二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小刘和小胡要求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同性之间登记结婚;二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了男女平等;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不区分性别的。但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同性婚姻,但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双方是男性和女性;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不能扩展理解为登记结婚中男男结婚或女女结婚的平等,刑法的规定也不能引申至民法领域,并不适用于结婚登记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和小胡对民政局的起诉。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女)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同年进入同一单位工作,昔日的同窗情意让二人很快熟悉起来,并产生了爱慕之情。但随着二人感情发展至谈婚论嫁时,因李某是回族、张某是汉族,李某所在社区阿訇以“回女不外嫁”为由带领家族长辈反对二人结婚。尽管回族有“回女不外嫁”的习俗,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不同民族的同胞通婚,更没有回族女性不能嫁给其他民族男性的规定。社区干部对回族阿旬和李某其他家族长辈进行了普法教育和劝解,他们不再从中阻挠,张某与李某顺利结婚。

    法官说法 

    1、同性可以登记结婚吗?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法国、阿根廷、德国、西班牙、瑞典等22个国家和地区规定同性婚姻合法,也就是允许同性的男人之间或女人之间结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主体要求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也就是同性之间在我国不准予结婚登记。

    2、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变性的男女结婚,变性使他们的自然身份发生了改变,同时他们也通过合法的手续变更了户籍证明上的性别登记,两者只要保持一致,结婚就是正当的。所以,不论我国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对结婚主体的要求都是一男一女。

    3、“回女不外嫁”的习俗与结婚自愿原则冲突时怎么办?

    回族男女一般不与外族异性结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形成民族习俗,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以及偏远地区。而我国法律又规定男女结婚自愿,如果回族男女与外族男女结婚怎么办?特别是回族女子与外族男子结婚怎么办?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及传统,使之与各地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如结婚年龄等,但都明确遵循了法律关于各民族间可以通婚的规定。民法典延续了之前的立法精神,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他人结婚自由加以干涉。所以,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本文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本文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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